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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朱大春与王福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春,王福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朱大春。被告:王福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大春与被告王福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大春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大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朱大春负担。审 判 长  邵云初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