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朱大春与王福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春,王福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朱大春。被告:王福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大春与被告王福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大春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大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朱大春负担。审 判 长 邵云初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