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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南刑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陈权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60号罪犯陈权,男,1977年2月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07年7月,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18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印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2013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外协加工劳动中,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良好,遵守监狱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环境卫生。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考评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审判员 屠筑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