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民一终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刘峰与闫发梅返还原物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闫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兰民一终字第7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闫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3)七民初字第3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3)七民初字第301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亦工审 判 员 金 澍代理审判员 王锡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琼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