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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执字第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江荣芝与刘超、张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荣芝,刘超,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197号申请执行人:江荣芝,女。被执行人:刘超,男。被执行人:张敏,男。申请执行人江荣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2)皖宿拂公证字第2071号公证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超、张敏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超、张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被执行人刘超、张敏的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福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