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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童庆西与童河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庆西,童河香,詹文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324号原告:童庆西。委托代理人:余云强。被告:童河香。第三人:詹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庆西诉被告童河香、第三人詹文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童河香、第三人詹文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童庆西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童河香、第三人詹文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庆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童庆西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姣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