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刑二终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薛亚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刑二终字第00105号原公诉机关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男,汉族,陕西省子洲县,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脱逃罪于1996年5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10年11月30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子洲县人民法院审理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3)子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薛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薛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某撤回上诉。子洲县人民法院(2013)子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骥飞代理审判员 白 娇代理审判员 马 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