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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执行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陈埭华泰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远航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陈埭华泰鞋材有限公司,福建远航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狮执行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陈埭华泰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丽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明德,男,回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福建远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黄祥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陈埭华泰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远航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双方均同意本案诉争款项按46000元计付,由被执行人分两期支付。收到货款后,申请执行人应提供相应增殖税发票;二、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偿还欠款,由所有欠款视为全部到期,申请执行人有权按被告所欠的58764元(如有偿还应予扣除)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3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飞跃审 判 员  谢良荣代理审判员  邱长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