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犁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圣爱科技有限公司、马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犁,吉林市圣爱科技有限公司,马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陆犁,男,汉族,教师,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永诤,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圣爱科技有限公司(原吉林市森泉制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朱雀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艳,女,汉族,吉林市圣爱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陆犁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圣爱科技有限公司、马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