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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李敦国,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某。委托代理人陈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唐广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