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汤六一、汤长有等与巫银妹、李洪金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六一,汤长有,巫银妹,李洪金,曾洪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汤六一,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原告汤长有,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尚值,柳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巫银妹,住广西柳城县。被告李洪金,住柳城县广西。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曾洪森,系被告巫银妹的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曾洪森,住柳城县广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六一、汤长有诉被告巫银妹、李洪金、曾洪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六一、汤长有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六一、汤长有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六一、汤长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六一、汤长有负担。审 判 长 韦永禄代理审判员 邓丽红人民陪审员 黄海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伍德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