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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李忠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凯,赖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395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凯,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赖春霞,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春霞名下的存款101202.5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学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