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孙某,女,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春刚,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孟爱辉,女,1977年9月3日生,汉族,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某,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成坤,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春刚、孟爱辉、被告路某及委托代理人闫成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8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2月11日生一男孩,取名路某甲。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路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8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2月11日生一男孩,取名路某甲。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纠纷。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虽然双方在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婚姻关系还可以继续维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2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洪学代理审判员 靳 松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黎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