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生福与张秀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福,张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刘生福,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秀林,男,年龄不详。本院在执行刘生福依据(2013)神民初字第029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秀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由被执行人张秀林于和解当日给付申请人刘生福14850元,被执行人张秀林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案件执行费1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29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