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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怯思含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汝州市宇原实业有限公司、戎自明、范崇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怯思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汝州市宇原实业有限公司,戎自明,范崇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金初字第68号原告怯思含,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怯孟召,男,汉族,系怯思含之父。委托代理人李万顺,男,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负责人郭坡,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东东,男,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惠丽,女,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被告汝州市宇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戎自明,男,成年。被告范崇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怯思含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汝州市宇原实业有限公司、戎自明、范崇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怯思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怯思含承担。审判员  桂东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