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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拼民初字第0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张国祥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李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祥,李汉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拼民初字第0908号原告张国祥,男。被告李汉明,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坞路2号友谊大厦15层。负责人刘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祥与被告李汉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祥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79元,由原告张国祥负担。审判员 缪 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