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行监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董大明与中国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房屋行政登记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3)济行监字第29号董大明:你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一审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历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2)济行终字第44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为申请再审理由,要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审查,本案所涉房屋系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镇辛甸村民委员会依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济法执经字第167-1号民事裁定等材料取得,一审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其颁发了济房权证历字第041903号《房屋所有权证》。你购得上述产权后,一审被告为你办理了转移登记,并颁发了济房权证历字第046171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与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镇辛甸村民委员会名下的济房权证历字第041903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与四至均一致。2003年,你以”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理由,向一审被告申请变更登记,一审被告亦依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济法执经字第167-1号民事裁定等材料为你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在没有新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一审被告依据与你原房产证四至不同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等材料,为你进行了房屋面积与四至的变更登记。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一审被告为你变更房屋登记并颁发济房权证历字第07728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属主要证据不足,未尽到应尽的审核义务,并无不当,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