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陈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谭俊杰、霍洁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谭俊杰,霍洁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陈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负责人周媛。委托代理人欧汉莹,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海东,系公司员工。被告谭俊杰,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告霍洁贞,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被告谭俊杰、霍洁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额支付所欠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谭俊杰、霍洁贞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9.69元,由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范碧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致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