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南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陈华抢劫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101号罪犯陈华,男,1993年9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2011年10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2013年12月16���,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屠筑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左龙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