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邝某某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1993年5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6月15日因病保外就医。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3)1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3日5时许,被告人邝**在本市越秀区下塘西路东胜街**号*楼,利用被害人王**遗忘在家门口的钥匙开门进入其家中,盗得被害人放在屋内桌子上的手提电脑1台,并携赃逃离。后被告人邝**销赃得款花用。2013年10月7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将被告人邝**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监控录像及录像截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接案经过,被告人邝**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前科判刑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邝**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7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永娟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咏欣2–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