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夷陵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龙宏英与刘光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宏英,刘光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龙宏英。被申请人刘光贵。申请人龙宏英因与被申请人刘光贵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光贵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二巷23号房屋(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1416**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龙宏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光贵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二巷23号房屋(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1416**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江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正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