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127号原告孙某某,男,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范旭静,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崔晓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范旭静、被告乔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于2004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9月生有一女孙某甲。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随着婚姻生活的逐渐平淡,经常因琐事吵架,感情出现裂痕,双方矛盾已经无法调和,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房屋评估费等与诉讼有关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还有感情没有到破裂,另外我们有个9岁的可爱女儿,我想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诉讼费、评估费等不同意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提交婚姻登记表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4月2月23日登记结婚。被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证据二,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书、申请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实际拥有的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有异议,现在房产证还没下来,待房产证下来后权属问题才明确。被告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提交户口薄一份、出生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婚生女孙某甲的年龄及身份情况。原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2月23日经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9月10日生有一女孙某甲,现已满9周岁。现原告以双方常因琐事争吵、感情出现裂痕、双方矛盾已经无法调和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房屋评估费等与诉讼有关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相识并经登记结婚已满九年,彼此间已较为了解,稳定婚姻的维护系夫妻双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漫长的婚姻生活中,夫妻间难免会遇到各种诱惑和摩擦,应选择理性对待。现被告已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能举证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晓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