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6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燕与被执行人祝志刚1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66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祝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祝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祝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经济补偿金200000元,诉讼费及房屋鉴定费42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046元(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64元,以上款项共计225260元。但被执行人祝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祝某银行存款2252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