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矿民一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横涧乡横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胡江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横涧乡横西村民委员会,胡江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矿民一初字第00353号原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横涧乡横西村民委员会,地址矿区南纬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耿老虎。委托代理人刘国文。委托代理人焦永刚。被告胡江涛。委托代理人胡生,系被告之父。委托代理人陈新芬,系被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横涧乡横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胡江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横涧乡横西村民委员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横涧乡横西村民委员撤回对被告胡江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永辉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