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沙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沙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梁某某,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被告焦某某,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阳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