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耿伟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耿伟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959号罪犯耿伟栋,男,生于1992年9月26日,汉族,陕西省定边县贺圈镇人,因猥亵儿童罪经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以(2011)定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九日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耿伟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耿伟栋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悔罪,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遵守各项监规制度和法律法规,注重行为养成,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课后独立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尤其在伙房改造岗位上,不怕苦累,充分发挥自身会蒸馍的特长,在该犯的努力下,监区罪犯主食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受到了干部、罪犯的一致好评。该犯还能认真打扫伙房操作间卫生,并做好了操作间的灭蝇工作。计分考核成绩自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底止,累计获得985分,折合九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耿伟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耿伟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伟栋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