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崔庆华与首钢矿业公司、烟台首钢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庆华,首钢矿业公司,烟台首钢东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崔庆华。被告首钢矿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吴林,任总经理。被告烟台首钢东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宝栋,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庆华诉被告首钢矿业公司、烟台首钢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庆华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崔庆华负担。审判长 杨庆华审判员 张翔宇审判员 高凤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艺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