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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崔庆华与首钢矿业公司、烟台首钢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庆华,首钢矿业公司,烟台首钢东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崔庆华。被告首钢矿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吴林,任总经理。被告烟台首钢东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宝栋,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庆华诉被告首钢矿业公司、烟台首钢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庆华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崔庆华负担。审判长  杨庆华审判员  张翔宇审判员  高凤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艺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