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上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尚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上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2013年11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晶、书记员周浩出庭,被告人尚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7日中午,被告人尚某在本市西湖景区搭识了来杭办事的被害人刘某,二人便结伴游玩并一同入住莫泰168酒店。19日中午12时22分许,二人又一同入住位于本市上城区河坊街26号的侨兴便捷酒店212房间。期间,被告人尚某趁被害人刘某午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放在包内的光大银行卡并前往附近的工行atm机,以其事先偷看得知的密码分四次共取款人民币12000元。之后,被告人尚某返回酒店将银行卡放回原处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经侦查于同年11月6日在上海浦东一网吧内将被告人尚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戚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住宿登记表、银行卡存取款记录、全省旅馆住宿人员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辨认笔录、酒店及银行监控视频、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尚某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