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7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广州铭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81-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铭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武生,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王玲玲,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圣明,男,汉族,1978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89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