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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坪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小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宗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坪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为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旺旺路社区147号。法定代表人乐根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理治,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芳萍,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宗(反诉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李小宗(反诉原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宗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李小宗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李小宗(反诉原告)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撤回对被告李小宗(反诉原告)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小宗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058元,撤诉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373,由被告李小宗负担。审 判 长  谭雄建审 判 员  龙付送人民陪审员  胡忠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