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冯勇与王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勇,王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924号申请执行人冯勇,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雪峰,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勇与被执行人王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809元。执行中,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9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窦婵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