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2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侯伟与西安蔚蓝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伟,西安蔚蓝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210号申请执行人侯伟,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蔚蓝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柏树林104号。法定代表人蔚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伟与被执行人西安蔚蓝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2013)碑执字第0221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费 建 国审判员 曹坤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立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