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侯宗奇、侯凤连等与李智会、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宗奇,侯凤连,宿博扬,李智会,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81-1号原告侯宗奇。原告侯凤连,(系侯宗奇之)。原告宿博扬。法定代理人侯凤连,系宿博扬之母。被告李智会。被告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宗奇、侯凤连、宿博扬诉被告李智会、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冀FTF2**号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事故车辆冀FTF2**号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世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