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甲、黄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43年8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黄某甲,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某乙,男,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洪春,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竑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黄某甲、黄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郑洪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两被告系母子关系,我丈夫黄某丙于2013年4月3日去世,黄某丙已于2013年1月23日留有遗书记明其名下与非名下的所有财产都归我所有。但两被告一直不配合,要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被告黄某甲、黄某乙辩称:遗嘱属实,但我们两兄弟也是父亲的子女,也应该有继承权,也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黄某丙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生育了黄某甲、黄某乙两个子女,现已成年。黄某丙于2013年4月3日去世,去世前于2013年1月23日留有遗书一份,其内容为:“我黄某丙名下和非名下的财产,死后全部归我妻子杨某某名下,由杨某某全支配和处理。”还查明,二被告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完全认可。综上所述事实,有遗嘱、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投资风险书、银行结算单等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丈夫、被告黄某甲、黄某乙的父亲黄某丙生前自书的遗嘱是被继承人对其财产处分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两被告对该遗嘱也无异议,遗嘱是合法有效的,现原告杨显玉要求确认遗嘱有效的请求,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关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认为自己系黄某丙的子女也应该有权继承其遗产,因黄某丙在生前已留有遗嘱并指定了继承人,且该遗嘱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其真实有效。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某丙生前所留遗嘱有效,黄某丙的遗产由杨某某继承。案件受理费40元,由黄某甲、黄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竑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