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孟民二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孟民二初字第00233号原告高某某,女,1974年7月9日生。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2月3日生。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诉讼中原告因原告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张菊玲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