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焕利与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焕利,延边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和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张焕利,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延边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秦守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书彬,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焕利与被执行人延边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和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焕利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4589元(其中包括: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金、鉴定费、鉴定交通费等经济损失93289元,执行立案费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30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焕利。余款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和劳仲裁字第58号民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张焕对剩余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栗宝军执行员 白 云执行员 申铉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永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