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6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656-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新,王大潮,李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30/12-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1656-1号申请执行人程建新,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雨花区雅塘村10栋405房。身份号码420621196206143331。被执行人王大潮,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236号。身份号码432927196409110079。被执行人李桂香,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236号。身份号码43292719710618004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大潮、李桂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大潮、李桂香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大潮、李桂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大��、李桂香的存款、收入36179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大潮、李桂香的价值36179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