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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史小建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史小建。委托代理人周健华,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西路1号电信大厦。负责人黄鹏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彬,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储建国,江苏储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小建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小建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史小建负担。审判员  刘德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无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