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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徐珍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1)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珍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89号罪犯徐珍华(又名徐华),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作出(2005)恩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珍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08)恩中法刑执字第49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徐珍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09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09)恩中法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徐珍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1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11)恩中法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徐珍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10月19日,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恩施刑再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05)恩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徐珍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部分;改判为:“再审申请人徐珍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徐珍华的刑期自200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2013年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以罪犯徐珍华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你院裁定减刑多次,减刑后,法院根据罪犯徐珍华的申诉又对其作了改判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徐珍华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徐珍华在服刑期间,经法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珍华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一年四个月。该事实有本院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珍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珍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政审判员 高小川审判员 冯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