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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余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周放明,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委托代理人郑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某,系被告叔父。原告何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仲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经常不回家居住,双方现在没有感情交流,从2013年9月份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正月初五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因工作及母亲生病等原因较少回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中秋节双方父母协调原、被告夫妻关系未果,双方自此开始分居。2013年11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一年多了解而结婚,夫妻不和是因为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只要原、被告互相关心,以夫妻感情和家庭为重,加强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余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仲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