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刘辉与高凤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高凤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7-1号原告刘辉。被告高凤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高凤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高凤葆驾驶的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高凤葆驾驶的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