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004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2014)清民初字第00446-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00446-1号原告张某,男,200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卢艳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崔青云,男,清涧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公司住所地:清涧县宽州镇师家原则村。负责人:范光娥,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宏,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张宇与被告高振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宇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振东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宇撤回对被告高振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另作处理。审判员 贺世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