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舞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刘铁山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舞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被告人刘XX,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3)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红霞、代理检察员丁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1月,被告人刘XX利用其负责申请和领取本村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款的职务便利,以本村村民刘一某和刘二某的名义,将危房改造项目款7770元套取出来非法据为己有,后于案发前主动将涉案款项退还。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77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刘XX对以上指控没有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1月,被告人刘XX利用其负责申请和领取本村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款的职务便利,以本村村民刘一某和刘二某的名义,将危房改造项目款7770元套取出来非法据为己有。后刘XX接受询问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将涉案款项退还于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XX供述,证明自己自1989年至今任舞阳县吴城镇南高村村委委员兼村会计,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1月,自己利用申领本村危房改造款的便利,骗取本村村民刘一某和刘二某的印章,以其二人的名义领取危房改造款分别为4120元���3650元,共计7770元,部分用于修建其母亲的房屋,余款据为己有。2013年6月21日侦查机关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赃款退还。2、证人刘二某、刘一某证言,证明其均没申报危房改造项目,刘XX曾向他们借用私章的事实。3、证人杜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自己负责全村危房改造,刘XX曾让其给刘XX的母亲修房子。刘XX给其3600元,刘XX的母亲房屋修缮与危房改造项目无关。4、证人谷某某证言,其系南高村支书,证明刘XX任村委委员兼会计,其原来不知道刘XX以刘二某、刘一某名义领取了危房改造款。5、证人孙某某证言,系镇政府机关会计,证明刘一某、刘二某两家危房改造款7770元由刘XX代领的事实。6、视听资料(讯问的同步录间录像),证明对刘XX讯问的过程,其供述的真实性。7、刘XX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补充证明,证明刘XX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8、舞阳县吴城镇政府证明,证明其任舞阳县吴城镇南高村村委委员兼村会计,系吴城镇十三届人大代表,及平时工作中表现良好。9、刘XX以刘二某、刘一某名义的领款收条,吴城镇会计核算中心的凭证显示共计7770元,证明该两户名下的危房改造款的支付情况。10、县财政局文件、危房改造相关文件,证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2011年7月15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情况。11、扣押清单、退赃证明,证明刘XX退还赃款7770元,由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保存。12、案件侦破经过,证明侦查机关调查吴城镇南高村危房改造款领取情况,询问刘XX时,刘XX主动供述自己套取涉案款项的事实,并退还赃款。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作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手段非法��有公共财物777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还赃款,可依法从减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赃款77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冯林海审判员  王德新审判员  刘琳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金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