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乐明诉被告关原野、熊道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乐明,关原野,熊道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张乐明。被告关原野。被告熊道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乐明诉被告关原野、熊道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曹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