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沧刑执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强长俊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强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注:执行机关报减一年十一个月十九天,但2013年6、7月份表扬间隔过近,同意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沧刑执字第2074号罪犯强长俊,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沧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强长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7日作出(2005)盐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强长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4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强长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12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强长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11月15日,2011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2012年1月15日、4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2013年3月15日、6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共获得表扬奖励1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蔡程、陈义东及罪犯证明人柳永志、王连友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评议表和减刑审批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强长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强长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通审判员 于振东审判员 苗萍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方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