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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执民字第26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祥华与鲁尧根、鲁海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祥华,鲁尧根,鲁海尧,鲁国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2686-1号申请执行人徐祥华。被执行人鲁尧根。被执行人鲁海尧。被执行人鲁国炎。原告徐祥华与被告鲁尧根、鲁海尧、鲁国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鲁尧根、鲁海尧、鲁国炎应支付给原告徐祥华3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鲁尧根、鲁海尧、鲁国炎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徐祥华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立案后鲁尧根自动履行了5万元,鲁海尧自动履行了72500元及诉讼费2500元,鲁国炎自动履行了72500元及诉讼费2570元;,仍未执行到10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鲁尧根债务较多,查找无着。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无开户信息;本院在执行中,亦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鲁尧根、鲁海尧、鲁国炎现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字第26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明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盛 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