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喜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振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