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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麦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王君居间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天水好邻居房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麦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王君,女。被告天水好邻居房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与被告天水好邻居房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王君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君负担。退还原告王君400元。审判员 吴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