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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三峡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陈冬与曹诗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玉明,曹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黎玉明,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诗金,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冬与被执行人曹诗金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三峡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诗金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5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旻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