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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张艾新与张云通、霍云秀、张幸福、张顺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艾新,张云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张艾新,女,195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靳晓峰、李银增,邢台市桥西区金牛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云通,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王登举、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追加)霍云秀,女,192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第三人(追加)张幸福,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第三人(追加)张顺通,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以上三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登举、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艾新与被告张云通、第三人霍云秀、张幸福、张顺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张云���的名字有误,致使本案的被告张云通主体不符,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张艾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艾新撤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张艾新承担。审 判 长  闫少华审 判 员  张文智人民陪审员  王瑞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