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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吴书君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周荣鋳。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江新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超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