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吴书君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周荣鋳。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江新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超方 微信公众号“”